您当前位置: 首页->商务局2020改版->新闻动态->通知公告

贵阳市商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文章来源:贵阳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5:27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序号 检查部门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是否联合检查 联合检查牵头部门 联合检查参与部门 备注
1 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1.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4.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一季度 否 无 无
2 市商务局 现货交易场所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3.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6.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7.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8.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一季度 是 市商务局 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市商务局 单用途预付卡企业 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2.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3.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4.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6.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7.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8.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9.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二季度 是 市商务局 市税务局
4 市商务局 餐饮行业企业 1.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 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2.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3.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二季度 否 无 无
5 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企业 1.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进行处罚罚款;
2.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3.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4.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事项。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三季度 否 无 无
6 市商务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行为监管。3.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4.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5.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6.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7.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8.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其他事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三季度 是 市商务局 生态环境局
7 市商务局 拍卖行业企业 1.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务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6.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二)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7.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三季度 是 市商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市商务局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四季度 否 无 无
9 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企业 1.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
2.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的行为。
3.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行为。
4.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行为。
5.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6.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未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7.供应商、经销商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未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的行为。
8.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未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的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检查1次
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四季度 否 无 无
10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
2.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7.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者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1.按照全市专项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检查。
2.检查1次,同时根据日常投诉情况,核实检查。
四季度 否 无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