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结合贵阳市商务局案件办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2.在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按照文书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或者 其它鉴定性结论报告。
3.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本局法制审核部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并报请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予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性结论;
(五)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5.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6.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的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8.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哦、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