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商务执法的责任,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定.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实行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3)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4)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6)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7)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8)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的,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4.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支队规章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5.因为行政案件审核部门过错导致错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核部门的成员应该承担行政执法错误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6.因管理部门或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7.两个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错误,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0.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a、责令检查;
b、通报批评;
c、取消评选和晋升的资格;
d、暂停执法活动;
e、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f、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的追究
a、扣除奖金、岗位津贴;
b、因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
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纠正的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3)其它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12.调查、认定.市商务局领导和本级执法支队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给予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3.追究.执法支队会同局领导根据调查后认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责任人,予以追究或不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决定报上级部门,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14.被追究人,对责任的任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支队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15.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发现处理错误的,支队或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