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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务局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贵阳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4-02 11:01   浏览量:   【字体:

    2019年3月,我局接到关于“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投诉后,于3月26日,执法支队对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千伯视力”商业特许经营行为进行调查了解。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4日,全国现有与总公司直接签订的加盟店32家,加上地区代理签订的加盟店共计约200家,第一家加盟店成立于2017年2月27日。加盟方式为:公司与各门店签订《加盟合同》(后期更名为合作协议),收取合作费,合作期限为10年;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关于“千伯”的注册商标、品牌产品、技术服务;乙方须以统一的VI装修风格装修门店,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经营,门店开业前须到该公司进行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合作期限内,乙方自己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该公司总店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是2017年2月4日,该店存续至今;但该公司提供另一直营店的相关资料和门店的营业执照暂无法认定其为该公司直营的第二店。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邓卓钰进行了询问,其承认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在商务部备案。

    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现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告知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商务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贵州大千伯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行政复议和上诉,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