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筑商罚字〔2023〕第02号
被处罚人(单位):贵安新区恒生再生物资回收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 联系电话:186609666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900MABRDL5L30
地址(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云丰小区6号门面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4月20日,贵阳市商务局联系经开区商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在经开区开展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排查,在位于贵阳市经开区金竹镇烂泥村贵安大道路边一场地内发现有人未持有相关资质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丁宏涛、夏景能、吕勇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
经查:场地进出口处竖有“高价回收报废汽车”字样的广告牌,场地内停有数台车辆,有1名男子在场。经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现场核实情况为,该男子,姓名杨国强(男,身份证号:3713221990062xxxxx,家庭住址: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赵林村453号),持有的贵安新区恒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杨国强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520900MABRDL5L30)和重庆东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书、重庆东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营业执照彩打件、重庆东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以个体身份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
贵安新区恒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已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贵安新区恒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筑商务停字2023年第2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筑商务存字2023第1号),先行保存非法回收车辆5台。2023年4月20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1日对杨国强本人进行询问,其对上述行为承认是其所为。
2023年5月6日我局调查终结,之后我局对贵安新区恒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负责人杨国强进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筑商罚告字2023第1号),期间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均未得到任何回复,2023年6月2日我局通过官网进行公示送达,现已超30天未收到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任何申请。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视频和图片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商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回收5辆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商务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